对山林火灾的科学认识与扑救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 2017/12/4 12:34:40 被阅览数: 3478 次
 

1、对扑火要讲经济效益的思考


近几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市场经济逐渐形成,森林防火战线正由扑火不惜一切代价的消耗,向要讲经济效益方面转变。一个时期以来,不论是科研单位,还是各级防火部门在实践中得到这样一个共识:扑火——也要讲经济效益。然而,怎样讲经济效益,的确是值得我们认真研究的课题。我们认为扑火不注重经济效益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


1.1主观原因
如大兴安岭“5.6”大火之后,人们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同时,把森林防火工作提到了“第一件大事,第一位任务,第一项职责”这样一个高度来认识是对的,但是必须把它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和讲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原则下。各级领导和从事防火具体工作的同志在极大的心理压力的情况下,如果缺乏科学的林火管理知识和经验,必然认为有火必成灾,有火就是罪,有罪必然要罚。多年来,只有因为发生火灾受到处分的;而没有因扑火指挥不利,盲目上人、上设备,造成巨大损失而受到处分的。因此,一旦发生山火,考虑政治上的影响多于经济成分,于是见火就打,搞人海战术,在客观上形成了似乎扑火上的人越多,说明组织越得力,领导越重视,承担的责任就越小,这样一种不正常现象,这是造成不必要经济损失的主观因素。


1.2客观原因
由于我国森林覆盖率低,可采用资源少,于是不管什么样的火都得派人扑救,对火的两重性缺乏深层次的理解,甚至搞不清哪些是对森林有益,可以因势利导地加以利用的火;那些是对森林有害,必须全力以赴进行扑救的火;形成了只要是火就不惜一切代价,一律歼灭的习惯。鉴于上述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提高对林火的科学认识。
森林防火的根本任务,就是通过林火管理来达到保护森林的目的。林火的发生是森林维持其平衡的自然规律,从某种意义上讲,森林是离不开火的。因此,没有必要“谈火色变”。我们工作的重点是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最大限度的减少森林资源损失,但要保证林地绝对不着火(包括计划烧除),显然是违背了火是森林生态系统中的最重要因子这一客观事实。有人认为,火发生后如不及时扑救,会越烧越大,损失也越大,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因为火的发生、发展有其自然规律性,是可以认识的。造成林木损失大小主要表现在火强度大小,一般说高强度地表火(2700kw/m以上,即火焰高度3m以上)对林木危害很大;中强度地表火(300~2700kw/m,火焰高度1~3m)具有一般性危害;低强度地表火(300kw/m以下,火焰高度1m以下)对森林利大于弊,甚至无害有利。而林火强度是由林地类型,可燃物载量、结构和含水率以及天气条件决定的。因此预测林火强度和趋势是指挥扑火的先决条件,林火规律和一切事物一样,都具有其客观规律性,因此是可以预测、可以认识的。只有科学的利用火,认真的研究林火的两重性,掌握其内在规律才能达到趋利避害,减少或避免扑火工作中的盲目性,真正保护森林资源。

(2)要算经济帐。
发生林火后,首先要考虑林分结构。对于人工中幼林或抚育后的天然中幼林、及经济价值较高的成过熟林,在高火险天气下发生的林火,要不惜代价在最短的时间内将火扑灭;对于经济价值低或没有多大经济价值的林分,只要在保护好村屯、及公共设施的前提下,实行一定范围的控制,利用天然或原已形成的人工阻隔带,使其自然熄灭就可以了。
其次是在有价值的林内,要考虑气候、地理位置等条件,如果林火发生在早春或深秋,气温较底,火强度小,经过实地踏查,确认对森林构不成危害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控制,并适当利用迎面火烧除林内可燃物,使其自灭。
第三,扑救山火应以专业队伍为主,指挥应以发生山火的单位为主,一般不需要外援,如确需外援时,也应该由发生山火的单位提出申请,并明确地点、运输方式、扑火机具及车辆等,再由上级部门同意调度。尽量避免长途跋涉、劳师动众、和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消耗。尤其对组织非专业消防人员参加救火要格外慎重。
第四,要加强专业性,根据森保所的研究成果,林火强度对林木生长的效应具有规律性,通过火强度就可以较准确地判断林木的伤亡状况,因此在扑火时就可以根据火焰高度推算出火强度,并用来判断其对林木可能造成的伤害程度,从而决定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

(3)要打破一些固定的防火模式。
不注意投入产出比和不讲经济核算,轻防重打,不着火投入难,一着火舍得花钱的模式;死看死守的防火模式,应大力推广林内外计划烧除和实施可燃物管理工程;主观臆断,谈火色变,有火即是害,小火当大火打的模式。扑火指挥要深刻了解火利和火害的两重性,学会火害变火利的辨证法。


2、对森林火灾等级定性问题的思考


按照森林防火条理的规定,以森林受害面积的大小来确定火灾的大小,但对受害的程度却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各地均把林地过火面积作为受害成灾面积统计上报,显然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出森林的真正受害程度。我们认为过火不等于或不完全等于受害,对于中幼林地,烧死的株数多,不等于影响该林分的郁闭度。在发生大面积林火后,应把过火面积、受害面积、成灾面积区别开来。以烧死株数确定森林受害程度时,应把未抚育的中幼林、经过抚育的中幼林、成过熟林区分别对待。国家应该制定一个切合实际的、合理的烧死株率的指标作为森林受害的标准之一,尤其应该把是否影响森林郁闭度作为成灾的标准之一来测算森林火灾的大小更为科学。


3、关于扑火现场指挥问题的思考


要考虑实行扑火指挥官制度。对于政府领导,如果要求他们对扑救林火这类专业性、经验性、科学性很强的工作也要熟悉是苛求的,也是没有必要的。在火场上,政府领导应该主要起协调作用,而把指挥指挥权授予相应一级受过专门训练的,或非常有实践经验的扑火指挥官进行同意指挥,一般不要步步升级,越升级对实际情况越不易了解清楚,指挥的有效性可能就越差,也就不可避免地增加盲目性。因此,希望尽快实施《扑救森林火灾指挥官制度》。


4、对预防工作深层次的思考


多年来,我们在抓火源管理、宣传管理、实行“三清”、消除火险隐患等方面创造了很多好的做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每年也为此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是必要的,也是行之有效的。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搞活政策的实施,林内从事各种作业的人员大幅度增加,野外作业点星罗棋布,火险隐患随处可见,使预防工作难度增大,防不胜防。
我们认为最大限度地降低草塘和林内可燃物载量,才是森林防火工作最主要、最科学的治本方法。可燃物减少了,即使有火也不致于酿成大灾。目前,减少可燃物的基本途径就是有计划地烧除。在各个林区要继续坚持常年开展这项工作,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作为一项系统工作来抓。计划烧除包括调查设计、规划、实施、验收四个阶段。各单位可根据本施业区的面积、点烧和控制能力、植物生长达到单位面积内允许的可燃物载量三个因素,统筹安排,做到有计划、有步骤,按年度逐段、逐片地烧除。一般以3~5年为一个轮回期为宜,逐渐形成良性循环。
(2)选择适当时机,大力推广物候点烧技术。计划烧除,必须选好季节、气温、天气变化等韩局施业区以春季4月初,山坡上有雪,沟塘雪以化净和秋季10月上旬的枯霜期以及中下旬,最低气温达到-10℃以下为宜,最好选择雨雪天气的前2~3天,并要根据林型、地域特点、林木保护价值和需发生的费用等条件,合理安排人员,适时进行计划点烧。
(3)对烧除时跑火现象要重新认识。过去烧草塘时,火进林子就意味着跑火,这个概念是不准确的。应该说低强度火烧进林子,在林内进行低速度蔓延对林木构不成危害,就不能认为是跑火。游戏是针、阔叶混交林,只要在温度、地形适宜的情况下,可以有意识地把火引到林子,实施林内计划烧除。


总之,计划烧除是以不损害林木、不破坏公共设施为原则,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草塘或林内可燃物载量,降低火险等级为目的,最终是为了保证森林资源的安全。

 

本文作者:王立夫,全国森林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长

 

链接:

不是所有的森林火灾都需要派人扑灭

 

美国黄石国家公园森林火灾处置方法研究》( 德阳市林业局 喻晓钢 )对于森林火灾,许多国家都采取认真监控、严格预防、积极扑救的处置方法。然而美国黄石国家公园却采用了不一样的处置措施——任其自燃自灭。大多数的生物学家和自然学者认为,雷电等自然引发大火是自然界一种不可避免的事情,也是森林自然更新的过程。笔者有幸考察了1988年黄石公园森林火灾部分区域,并通过部分公园管理者的访谈,从地理气候、管理制度、国家体制、相关理论、自然更新等方面进行了探讨,期望对我国类似区域森林火灾处置有所启迪……

另外观点:美国人是真的不想救火吗?当然不是。他们其实是实在没有办法了。山火的扑灭是世界级难题。世界上森林覆盖度高的国家都不可避免会遇到这样的事情,而大家普遍都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包括几乎年年有上山火的美国和加拿大。

 


上两条同类新闻: 下载:智库成员申请表(内附联系方式)
  • 刘勇:城市规划经验教训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 强调“空谈误国,实干兴邦”习总有深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