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醒尘:对我国产融结合活动的分析与建议


发布时间: 2017/12/24 15:10:51 被阅览数: 1229 次
 

基于长远战略考虑的产融协同活动反映了企业经营的内在需求,是企业通过构建独特优势应对市场激烈竞争的重要手段。
    当前,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有机融合方兴未艾。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法》禁止银行持有企业股权和金融领域的利润率普遍高于实体经济,产融结合主要表现为产业资本向金融领域渗透。从政策环境看,尽管监管部门对企业持有银行股份仍存在一定限制,但产业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渠道总体畅通,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条件在逐步放宽,国有资产主管部门也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认可了产业资本进入金融领域。

 

(一)如何看待产融结合活动

    产业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不单反映了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还是企业应对市场化变化和竞争加剧的重要手段。

    ——产融结合发展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客观地看,产业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反映了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是企业应对市场化变化和竞争加剧的重要手段。在美、德、日等发达国家,产融结合已有上百年历史,并与大型跨国企业的兴起密不可分。

    国际经验表明,产融结合有很多积极效应:一是形成范围经济效应和协同效应。通过整合产业、金融领域的品牌、客户、资金、人才、技术等资源,实现优势互补,达到收入提升、财务改善、流程优化等效果。如依托企业客户资源,发展金融增值服务,形成利润新来源,国外汽车金融公司利润占母公司的30%至50%左右。通过提供产业、金融等多种服务,也有助于稳定客户。二是降低交易成本。通过产融结合,企业与银行交易内部化,银行客户信息更加透明对称,企业的融资渠道更加可靠,双方的成本和风险显著降低。特别是通过提供契合产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可持续将集团产业部门的客户转化为金融部门的客户,扩大了基础客户群体,降低了企业成本。三是实现规模经济效益,通过多元化经营分散市场风险,最终达到2+2=5的效果。从金融角度看,由于金融子公司的控股集团熟悉所处的产业领域,对项目技术前景、企业管理能力、企业金融需求等比较了解,因而有利于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降低风险。

    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调整,金融混业经营重新盛行,推动了产融结合快速发展。如美国的通用电器、通用汽车,日本的综合商社,德国的德意志银行、德累斯顿银行和德国商业银行等。美国最大的100家企业中,约有80%实行产融结合发展,大部分企业的金融业务比重超过10%。美国通用电器(GE)的金融业务比重一度超过40%,其内部产业与金融有机结合,相互依存,相得益彰。GE金融为集团内部产业提供了优质的金融服务,同时也利用制造业的基础获得了3A的最高评级。通过产融结合,这些企业快速做大做强,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巨型跨国公司。这些成功经验,对于我国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跨越式发展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

 

(二)我国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结合的两种趋向

 

    在我国,产融结合尚处于探索阶段。产业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存在两种趋向:一种是追求短期利益的产融结合,意图通过对金融业的渗透,获取高于产业投资的收益,或者在融资方面获得更多的便利。另一种是企业集团内部的金融机构沿主业的产业链提供配套服务,使集团内金融服务与产业优势得到整合,反映了银行服务回归实体经济的内在要求。后一种类型,与其称之为“产融结合”,不如称其为“产融协同”更为恰当,如华润银行为华润集团上下游客户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形成降低整体风险和彼此成本的产融协同效应。

    在现阶段,企业选择前一种类型的居多。这是因为近年来企业的经营环境变差,盈利能力下降。受此影响,A股上市公司整体毛利率从2009年的20.3%下降到2011年的18.5%,其中硬件与设备、化工品、工业金属的毛利率分别下降到16.3%、15.5%、8.2%;而金融业由于存在一定程度的垄断,利润率居于较高水平。根据2011年上市公司年报,我国银行业毛利率达51%,普通金融服务业的毛利率也达44%。从资本收益率看,2011年A股金融服务业的净资产回报率(ROE)为19.6%,A股非金融行业的平均ROE为12%。金融行业的利润率和投资回报率相对较高,对产业资本产生巨大吸引力。另一方面,在金融供给尚不能满足需求的情况下,资金可得性对很多企业而言,是比资金成本更为重要的关键因素。

    选择第二种类型的企业则考虑更为长远。一些集团公司积极探索产融协同模式,改善对产业链上下游客户的金融服务,谋求协同效应,取得了良好效果。例如总部设在香港的央企华润集团,充分利用集团的产业背景和内外部资源,推动集团内部各业务单元的整合,将产业活动和金融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一方面,通过集团控股的华润银行为集团六大产业的上下游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方案和低成本的融资服务,极大地改善了华润客户的经营环境;另一方面,华润银行也在紧密服务实体经济的同时,拓展了资金和利润来源。依托集团已经形成的产业规模经济和竞争优势,实现了快速发展。在华润集团收购之前,珠海银行是全国最差的六类城商行,不良贷款率一度超过50%。而收购三年后,总资产规模增加320%,达到719亿元,资产质量不断提高,资产减值损失大幅下降。截止到2011年年底,投资损失下降为200万元,贷款减值损失下降为8900万元,资本充足率达26%。至2012年5月,华润银行为集团各个利润中心和上下游客户提供了42亿元的融资;产融结合则为华润银行带来存款47亿元,并为提升华润银行的核心能力奠定了业务基础。

    以华润银行为代表的产融协同模式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沿产业链整合上下游资源提供金融服务,借助效率、成本优势稳定合作伙伴、消费者与华润的关系;二是沿资金流提供配套服务,借助华润银行为客户和消费者提供统一、集成的金融服务平台;三是建立覆盖各产业领域的金融服务体系,为其主业(零售、能源、医药、设备、房地产、水泥等)客户提供从融资、支付、结算到投资等支持的全方位服务;四是降低产业经营的财务成本和金融服务的信用风险,使集团的内部资金、信用额度利用效率得到提高;五是集团业务多元化发展,形成若干优势互补、资源信息共享的业务单元,有效分散了行业风险对集团效益的影响。

    产融协同还具有积极外部效应。相关的产业金融服务专长可以复制,为社会上的其他企业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

    需要指出的是,产融协同比追求短期利益的产融结合对企业集团的管理、协调能力要求更高。产融协同实际上是一种商业模式的创新,这种创新不仅需要整合企业的客户群和重要伙伴,重塑企业内部管理框架,还需要改进相关制度,提升风险管控能力,促使集团管理机制更加重视价值链管理和创新,推动各个利润单元相互联系、支持、并分享资源,共同创造价值。产融协同的最终目标是形成基于集团主营业务的市场地位和有效利用市场资源的盈利模式,树立集团的独特优势和核心竞争力。而这种优势的形成,需要比传统企业更为优化的机制、更多的优秀人才和更强的领导力。

    切实有效的产融结合活动具有范围效应、协同效应、规模效应、分散风险等积极经济效应,有助于企业降低经营成本,形成绝对竞争优势,但需要合理的体制机制环境。同时,也要防控产融结合的潜在风险。因此,应当健全法律法规,规范产融结合活动;强化对国有资本进入金融业的指导,规范企业运作;适度放松金融管制,支持产融协同发展。

    当前,我国对金融行业实行分业监管。美国实践表明,对以金融控股公司为典型的混业经营现象实行分业监管,容易出现监管叠加和监管空白问题,监管体制与监管对象存在不匹配之处,一些领域缺乏监管,也有一些领域监管过严,出现倚轻倚重。这既会导致控制金融体系风险的难度增大,也不利于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三)我国产业资本进入金融领域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产融结合形成了复杂的股权结构和利益关联机制,造成了企业负债比率上升、内部风险传递等新问题,增加了企业集团整体风险,也导致外部监管难度增大。

    同时,金融管制在相当程度上抑制了产融协同的合理发展。

 

    在我国企业的产融结合过程中,出现了两类值得关注的问题:

    其一,产融结合形成了复杂的股权结构和利益关联机制,在产生积极效应的同时,也容易产生企业负债比率上升、内部风险传递等新问题,增加了企业集团整体风险,也导致外部监管难度增大。特别是在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法律不健全情况下,可能衍生系统性风险。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2004年签署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中规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的监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备忘录》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框架,但是对于关键环节,如对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并表监管,金融控股公司成员之间关联交易、内部风险控制以及公众利益保护等,则没有做出规定。对于产融结合型的央企,国资委的职能定位和机构设置,都难以从防范金融体系风险的角度进行综合监管。随着产融结合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大企业参与其中;旗下金融机构业务增长迅速,与产业领域业务规模的差距不断缩小。由于一些企业内部风控制度尚不健全,金融控股公司一旦出现风险暴露,既可能对金融体系形成冲击,也可能对实体经济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其二,金融管制在相当程度上抑制了产融协同的合理发展。这种抑制突出表现在:

    一是银行营业网点设置受限。目前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跨区域设置分支机构有严格限制,这对于防止实力不足的商业银行过度扩张是必要的。但产融结合的大企业经营范围遍及全国,其金融服务受此限制很难满足产业发展需要。例如华润集团旗下的华润万家超市已发展成为跨区域大型连锁零售商,华润银行要想在超市设立金融服务柜台(即店中店模式),为供应商和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终端的设想就无法实现。

    二是拓展业务受限。例如,华润万家的供应商多达3万多家且多为小微企业。这些企业往往远在千里之外,为单个企业一笔一笔地提供服务成本极高,因此利用电子银行成为最佳选择。但是目前监管部门不允许网上开户(客户只能在物理网点开户),电子银行业务因而很难推广。

    三是对关联交易界定过严。如按照2004年4月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持股5%以上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与商业银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或其他能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属关联方:银行为关联人提供授信、资产转移等服务均属关联交易: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大于资本净额的50%.这类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产融协同的发展。

 

(四)促进产融协同科学发展的建议

 

    我国的产融协同尚处于发展初期,我们既要关注潜在风险,也要看到产业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所产生的积极作用,理顺管理体制,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产融协同科学发展。

    企业协同理论的创始人H.伊戈尔·安索夫在其代表作《公司战略》一书中强调,通过运用产品与市场组合,降低运营成本,可以达到提高协同效应的目的,从而使公司形成绝对竞争优势。国内外的实践表明,产融协同能否真正成功,除了有赖于企业自身的战略管理能力,也需要合理的外部制度环境。为加快提升中国企业的竞争力,应从法律法规和制度层面,创造一个适宜商业模式创新的合理环境。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健全法律法规,规范产融结合活动

    在规范产融结合活动方面,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值得借鉴。规范的重点,是通过立法完善金融市场的监管机制,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关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保护公众利益。例如为避免监管套利,英国统一了金融监管体制,由金融服务局(FSA)对金融市场进行统一监管。再如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化法案》规定,从金融机构获取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意在设立信息防火墙,防止金融控股公司的金融子公司之间互通客户信息而导致不当交易。美国《2010年多德一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则针对分业监管体制的不足,组建金融稳定委员会,负责金融市场的风险识别、防控及协调工作,从多个角度强化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约束。对中国来说,规范产融结合活动的重点,一是要尽快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特点和风险点,制定配套管理办法,防范可能产生的资本虚增、风险传递、监管套利等问题。二是要加强监管协调机制,对敏感企业和敏感交易加强动态监管和事前、事中监管。对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并表监管、定期报告、加强抽查等方式强化日常监管,对重大风险隐患“早发现、早隔离、早处置”。

    ——强化对国有资本进入金融业的指导,规范企业运作

    鉴于国有资本已经成为推动产融结合的重要力量,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国企特别是央企的监管,根据稳健经营原则,出台配套制度,指导企业规范推进产融结合,审慎经营。重点监管内容应包括:规范并表监管,消除资本金重复统计现象;控制负债比率,防止过度扩张;设置规模比例,防止企业为追求高回报而过

    多配置高风险资产;强化内部防火墙,控制集团成员之间的交叉持股、关联交易、相互担保、利益输送,以及监管套利等行为;根据业务规模将产融结合的大企业纳入重点监管指导范围,建立信息上报、重点抽查等制度;严格规范集团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业务,禁止投机套利等活动;加强国资委与“一行三会”的合作等。

    ——适度放松金融管制,支持产融协同发展

    国际经验证明,产融结合是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途径,是金融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的有效方式,是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必要手段。因此,未来金融监管政策的导向,应当鼓励和支持产融协同的规范发展,而不宜单纯为规避风险而设置过多的制度障碍。

    首先,适当放宽小型商业银行开设物理网点的管制。特别对以产融协同业务为基础的商业银行,在集团企业产业链的相关延伸领域内提供金融服务给予适度的政策倾斜。

    其次,尽快修订相关制度。例如《商业银行外部营销业务指导意见》是银监会2005年制定颁布的,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产融协同发展的需要。其中有些规定对商业银行外部营销授权和时限限制偏严,建议尽快调整。

    最后,进一步细化对关联交易行为的界定。明确只要银行未对关联人直接提供投信支持且未构成对任一交易主体利益的损害、或未对关联人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可不认定为关联交易。

 

作者:郑醒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研究员、证券研究室主任。

 


上两条同类新闻: 下载:智库成员申请表(内附联系方式)
  • 从试点市场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向
  • 任泽平:明年经济将突破“L型”向上 迎来高质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