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全国人大建议:互联网大平台违法封号删帖的问题需立法!


发布时间: 2022/4/1 被阅览数: 682 次
 

建议对网络虚拟财产相关责权利问题尽快立法

将各大网络平台“删帖、封号”的最终核定权收归第三方

 

全国人大立法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网信办:

 

长期以来,以新浪微博、百度百家、腾讯公众号、头条、抖音、快手……等为代表的各大网络平台,建立起了中国互联网舆论生态与自媒体产业链。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如今自媒体数量接近两亿(来源中商情报网)。这些大的网站平台即是公民言论平台、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情感平台、还是很多人创业的工具,很多账号是与收益直接挂钩的,就是个人财产的一部分,参与人数成千上万,已经具有明显的公共属性了,已不能单纯看成某公司的平台

 

 

随着《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相继实施,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开展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执法。但是,互联网平台公司对用户生产的内容、和自媒体账号的管理,依然还是处于“野蛮生长”阶段。一方面,网络平台随意删帖和封号等动作,严重伤害用户感情、严重侵害用户权益;另一方面,被处理的账号主人随意注册一个新账号,换个马甲又开始作恶。两头都是无序状态。网络平台赚的盆满钵满,但依然是简单粗放野蛮生长……对于网络自媒体账号的责、权、利,相关立法亟待出台!

删帖和封号,不经过任何法律程序,以民营公司的所谓规章制度,小编个人就来判断公民的言论是否违规违法,随意删帖和封号,是严重地违背了国家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权利和越权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网络平台公司其实已经行使了政府职能,这是对“人权”的侵蚀。“封号、删帖”必须有必要的监管

同时,互联网平台又受到政府宣传部门和网信部门的监管,要求他们做好内容审查和舆论导向。国家网信部门对新浪微博、百度、知乎、豆瓣、腾讯、头条、抖音、快手…都进行过多次约谈,要求他们针对违规违法信息限期整改,甚至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方面,由于自媒体技术和应用快速创新,网络上造谣、诽谤、淫秽…等违法或不良信息问题不断滋生,而监管(包括政府、网络公司)人员却很难行成比例,很多时候一刀切的信息删除,引发公众反感,还给某些人制造了寻租空间

另一方面,社交媒体、自媒体时代,资本对网络信息内容的掌控力度空前加强,也可能会删除一些与网络平台价值观或利益不符的信息,甚至故意制造问题呈现并“甩锅”给特定机构,不仅给网络“黑公关”等黑灰产创造了可能,也严重扭曲了网络生态

健康的网络生态,为党和政府“走好网络群众路线”极为重要!然而,如果监管不当或者资本过度操纵,就会导致网络空间充斥被故意投放的信息和被刻意扭曲的信息,真实的民意民情得不到体现。 (比如,你在新浪微博这一号称中国最大社交网站,搜索正国级领导名字,除了有官媒,能看到有一个普通百姓发的信息吗?)同样一篇帖子,你把所谓“关键词、敏感词”改成谐音或拼音,就不会被删贴或封号,这事很可笑。信息被删除、被屏蔽,会扭曲真实民意,破坏网络生态健康,导致重大决策可能因信息失真而出现偏差。

 

互联网平台如何管理用户、如何控制发布信息,确实面临考验。

 

一些针砭时弊的好文章,平台小编把它删了;
那些娱乐段子胡说八道、危言耸听的营销号大行其道;
那些表面正能量实则高级黑、传播文化错误百出、编造历史搞借古喻今的带路党大行其道;

我想问:

网络公司如何保证手握“封号、删帖”权力小编们的理解能力和政治素养?

 

网络平台公司当然可以、且必要,依据互联网用户协议,对用户帖子和账号进行管理,比如:提示帖子内容违规、限制显示范围、对敏感关键词过滤、对用户行为赋分(类似驾照扣分)、禁言期限警告……但直接“封号、删帖”这个最终核定权(或申诉权)应该交由政府相关部门。最大程度保障公共属性平台的公平正义与合法。

政府处罚网络平台公司是简单化的必要管理(现在提倡政府精细化管理)、网络平台公司动辄对用户删帖封号是粗暴管理且涉嫌违法!为什么删帖和封号是涉嫌违法?后面讲述。


网络公司对用户“封号、删帖”的行为,用户处于绝对弱势,表面上平台有申诉渠道,但实际上基本不会搭理,绝大部分情况都不会被认真对待。
一些帖子和账号确实明显违法违规(比如黄赌毒、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如诋毁革命烈士、非法宗教…等)那无话可说,但更多的情况是因为观点表达或价值观不被平台小编认可,人家就把你封了,实在影响心情,自己仔细核对了规则,发现自己并未违规行为,找客服沟通或许每天都是这类“破事”往往爱搭不理,很难解决问题。

 

希望(也是建议)全国人大立法委、中央网信办等主管部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将各大网络平台的“封号、删帖”最终核定权(或用户申诉权)收归到政府部门(或授权第三方),更大程度还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感情不受新浪、腾讯、百度等民营公司的侵害,维护宪法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力和尊严。

 

事实与理由如下:

 

第一、个人使用的微信号、微博号、百家号等自媒体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是个人财产的一部分,网络公司没有权力单方面毁灭。

1、自媒体号是不是个人财产?

答案非常肯定:是的!《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新的民法典肯定了“网络虚拟财产”,但因为是新生事物,法律条款缺乏细则。网络虚拟财产是个人财产,但如何保护、如何界定责任、权力、义务,这亟待完善相关法律!

 

 

结合生效的多个司法判决,我们可以看出,微信公众号、微博号、百家号等,已不仅单纯是一个社交账号,而是一种具有价值性的网络虚拟财产。法院在多个司法判决中都有体现!

比如,在(2018)沪0106民初17926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判决书中,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从以下三个角度出发,认为微信公众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

独立性:微信公众号账户由个人或企业注册,在设置名称与头像等标识、确立主体后便具有独特性,具有区别于其他网络资源或财产的独立性,事实上是一种独立财产。

支配性:虽然公众号处于虚拟的网络空间中,但通过设置账号与密码,运营者可以进入账号后台对公众号进行管理,对这一账号具有实际上的支配权。

价值性:微信公众号已演变成一种新型商业模式,已不是直接通过流量渠道获得收入,现已有多种盈利模式,具有价值性。


2、自媒体号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归谁?

既然法院判定自媒体号是一种具有现实价值的虚拟财产,那么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又是归属于谁呢?

举例:

根据《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第7.1条规定,微信公众号账号所有权归属于腾讯公司,用户有使用权,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主体,账号使用权不得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
根据《百度用户协议》第2.1条、2.8条的规定,百度帐号的所有权归百度公司,用户只有使用权,且不应将其帐号、出售或出借予他人使用。

……

所以我们可以看出,自媒体号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是分离的,注册人只是拥有该账号的使用权。但注册人仍然可以根据该协议的使用权合法控制、运营公众号,并取得公众号运营所带来的的利益。

因此我们也可以认为,注册人的“使用权”可以被视为具有财产利益的属性,是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一种体现。其实,虚拟财产不管是XX币、还是XX号,都需要其网络平台才能体现价值,离开了其网络平台也谈不上价值了,所以“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这没问题。
但问题是,面对“封号、删帖”用户处于绝对弱势,所谓的“使用权”往往被随意侵害,关联的财产利益也被损害

 


第二、网络公司对用户的侵权行为大量存在!且用户很难维权。

我非常支持国家网信办等部门对互联网乱象的整治,但是对网络公司动辄封号,根本不解释、询问也不回复具体原因的行为,很气愤。而这个现象是大量存在的!网络上人们吐槽、抱怨、投诉各大网络平台封号删帖的帖子非常多。希望网信办能在抓平台公司“打击违规网络信息、维护健康清朗网络环境”的同时,也能抓一抓网络公司随意化“删帖、封号”的问题。

网络公司(公共平台)对于封号删帖的规章制度、以及封号删帖行为,未经过国家主管部委或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授权,就是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尤其是用户在不知情、很难申诉的情况下,任由他们任意封号删帖,严重的违背了法律法规的程序和秩序,严重违背以法治国的基本国策,严重的剥夺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伤害感情、精神损失。(具体原因也不指出来,你问就机械回答是违反平台规则、违反用户协议……规则和协议几万字,具体是哪一个内容违反哪条规定?不会给予答复。互联网大公司比过去的政府部门更加傲慢)

应该依法追究各大网络平台公司随意封号删帖的违法和侵权责任。尽管违法侵权大量存在,但作为个人,很少有人愿意付出时间和精力去跟网络公司打官司。

这里还有一个“潜规则”:粉丝不同、公平待遇不同。网络平台公司的用户协议,是对所有用户一致的,但实际上针对大V(也就是粉丝众多的自媒体号)删帖封号是比较慎重的。一方面这些人拥有更大影响力和话语权,处理不好很容易让网络公司引火上身;另一方面,网络公司需要流量,这些账号的利益与网络公司一致。

比如,大V们和你,针对敏感事件发出去差不多一样的文字内容或图片,所谓“擦边球”,你是几十个粉丝的号,可能直接就被删帖封号;你是几万或几十万粉丝的号,可能会被禁言X天……对于百万以上粉丝的号可能不会被处罚,只是限流或对下面的评论过滤。这显然不公平。


第三、他们凭什么删帖封号?是谁给他们的执法权?

各大网络平台,如微信、微博、百家号等网络平台上的言论是否违法的裁判,有一些是很明显的;但也有很多是不好判断的,互联网公司人员有这个鉴别能力和权力吗?应该是网信部门和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

内容被网络公司小编认定为违法,平台可以限流或不显示,但是否真违法需要删帖和封号?我建议:必须要有可以很方便申诉的机制(向经过网信部门、或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的第三方)。是否违规违法,不是这些资本控制的网络平台最终认定的,他们这些网络平台可以管理内容,但不能最终裁定删帖或封号。要把删帖和封号行为的最终裁定,从网络公司剥离。


第四、网络公司随意删帖封号,是严重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和宪法精神的违法行为。

宪法第三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根据广东法院给网警及腾讯公司普法,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法院认为:并非所有对政府具有负面影响的帖子,均系违法或侵权的。根据法律精神和依法行政的要求,政府亦有接受社会监督的义务,网络媒体的监属于社会监督的形式之一,正常的监督能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提高服务质量。

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副教授刘素华认为:如果删除公民正常监督发的贴,就把公民的监督权给堵住了,是破坏法治的一种行为,也与法律背道而驰。网站上的帖子是否涉嫌违法,是否侵犯他人权利,是否能够被删除,这需要依法经过法院审理判决后做出裁定和判决后决定的,至少也应该是有执法权的政府部门作出行政判定,不是网警个人、更不是平台公司相关编辑人员能利用职权决定的。

宪法赋予公民依法监督政府,依法问政,网络问政等赋予公民的各种合法的权力,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的。但是长期以来,各大网络平台随意封号和删帖,就是违背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舆论监督权利的行为。

尤其是用户在不知情、很难申诉的情况下,任由他们任意封号删帖,具体原因也不指出来,你问就机械回答是违反平台规则、违反用户协议……规则和协议几万字,具体是哪一个内容违反哪条规定?没人答复。严重的违背了法律法规的程序和秩序,严重违背以法治国的基本国策,严重的剥夺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伤害感情、造成人们的精神损失。

他们依据民营公司所谓内部的规章制度、小编个人主观判断是否违法,进而删帖封号,是不合法的。民营公司的规章制度,是未经过全国人大立法委员会审议通过或者授予具有一定法律法规性质的法律法规条文或者执法权的。严重的违背了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的合法权益和践踏法律的尊严,任由他们私有化资本家越权替代了国家职能部门、特别是法院的执法权。

平台当然要负起管理责任,可以提示帖子内容有问题要求修改、可以限制内容不予网页上展示(仅自己后台可见)、可以对敏感词关键词过滤、对用户行为赋分(类似驾照扣分)和赋权、可以对账号X天禁言警告……但直接“封号、删帖”这个核定权(或用户的申诉权)应该交由政府相关部门,网络公司不能监察、法院、仲裁,几大权力一肩挑。最大程度保障公共属性平台的公平正义与合法


第五、封帖封号,涉嫌犯罪!

不能随意删帖封号,这也是法律对于私有财产和私权力的一种保护。每个人的账号都是有价值的私有财产!内容丰富、关注度高的账号是如此!粉丝少、关注度不高的账号也是如此!互联网时代,这是一种基本的公平正义。

账号是私有财产,必须依法有相应保护。对于私权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对于公权领域,法无授权即禁止,但目前网络平台的一些执法行为,并没有针对性的依法授权,造成网络公司管理权的滥用。并使其以此寻租获利(有目的的删帖、封号,已然成为一种灰色商业活动)这是现有法律和政策还不能监督和制约的,只有互联网公司自己内部的规范所约束。

在依法治国的国策和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的基本性质的大环境下,岂能容忍资本控制的几家民营公司长期损害公众权益?任意封号删帖,属于严重的违法越权行为,无视法律的尊严和法律法规程序。

 


第六、以新浪、腾讯、百度等公司为代表的各大网络平台,任意封号删帖,属于严重的违法越权行为,假如说是“宁可错杀三千、不可漏掉一个”的严酷监管,可问题是网络环境治理的也并不好啊!

他们涉嫌违规插播广告、各种游戏违规违法、涉黄涉暴涉黑和色情…为了流量和利益,对大量伪科学、伪历史、假新闻之类反而疏于治理,更是一种社会毒瘤。劣币驱逐良币,平台的机器审查、与人工审核,都存在严重偏差,把资本主义唯利是图的本质建立在危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文化腐蚀的基础上。对胡乱删帖没有问责机制、对无故封号没有申诉机制,这不是健康的网络生态。


因此,我建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网信办、全国人大立法委员会,优化和完善所有的私人资本控制的网络平台的违法规定和行为,依法追究这些资本财团控制下的网络平台随意封号删帖的违法责任;维护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维护宪法精神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的文化自信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的大环境。


不能让资本财团控制下的已经成为公共属性的网络平台,随意封号删帖的违法行为继续下去了!


这是多少人的心声啊?!两会会有人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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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使用的微信公众号、微博号、自媒体号,是遗产么?

是遗产,已有多个案例。在微信等各种网络账号中留下的余额、发布的文本、照片等都是属于我们的私人物品,如果我们生前没有明确立遗嘱反对,这些都可以由继承人来继承。如网店、自媒体账号、游戏账号等也具有相应的财产价值,故而应当可以作为遗产予以继承。科教文组织《保存数字遗产宪章》中规定:个人在网络上的信息包括文本、数据库、照片、软件、网页等,都是数字遗产。
但现在相关法律并没有细则,具体继承方式需要与相应的网络运营商进行必要的沟通,协调继承的方式和需要具备的条件。

因此,我建议中央网信办、全国人大立法委员会,尽快优化和完善相关网络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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