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此,我们应高度重视金融的作用,尤其要充分发挥“绿色金融”对于节能减排、转变发展方式以及建立“两型社会”的促进作用。
“绿色金融”的提出与相关实践
所谓“绿色金融”,又称“环境金融(Environmental Finance)”或“可持续性融资(Sustainable Financing)”。其定义之一为:环境金融(绿色金融)是环境经济的一部分,研究如何使用多样化的金融工具来保护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美国传统词典》第四版,2000年)。
“绿色金融”提出于1997年。在此前后,世界各国政府、国际组织、民间金融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在环保领域进行了多种尝试,取得了不少经验。
据欧洲工商管理学院(INSEAD)调查结果显示,2002年,欧美共有绿色风险投资约45家,总投资额达1亿欧元,主要投资领域为再生能源、水和清洁技术设备。
2003年6月,七个国家的10家主要银行宣布实行“赤道原则(The Equator Principles)”,即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管理与发展项目融资有关的社会和环境问题,根据国际金融公司的政策,金融机构保证在其项目融资业务中充分考虑社会和环境问题,将项目按照高、中、低级环境和社会风险分类,只有在项目发起人能够证明在执行项目过程中对环境问题负责时,方可对项目提供资助。目前已经有29家金融机构实施了“赤道原则”。
2007年以来,中国环保总局会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不断推出“环保新政”,相继出台“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等“绿色金融”产品,从而在中国掀起了一场“绿色金融”风暴。
“绿色金融”的机制与作用
“绿色金融”之所以越来越受到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各类企业和民间金融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的重视,是由于无论在减少企业环境污染方面,还是在促进环保产业发展方面,“绿色金融”都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和发展潜力。
首先,环境污染问题多由微观企业所产生,因此属于微观问题;但是,环境污染问题的解决则必须从宏观层面着眼,从整个经济层面乃至社会层面来加以防治。而金融手段,既具有宏观协调的功能,又能够从微观机制入手加以防范和治理,兼具宏观协调和微观防治之功效。
其次,环境污染问题的产生,由于其具有很强的外部性而导致“市场失灵”。为了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就需要政府的介入。而政府的介入往往以事后处罚为主,并且会因官僚主义作风、办事效率低下等原因而导致“政府失灵”。“绿色金融”的出现,则是将环境风险组合到金融风险里面,充分利用金融风险管理技术,借助市场机制、政府管制以及社会监督(新闻媒体、非政府组织)等多种力量,变事后处罚为事前预防,既解决“市场失灵”,又回避“政府失灵”。
再次,在环保问题上,当国民作为消费者对企业进行制约时,不仅呈弱势状态,而且还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冲突——因为消费者往往会为追求价廉物美的产品而不得不放松对生产企业在环保方面的约束;但是,当国民作为投资者对企业进行制约时就变成了强势一方,并且由于将环境风险因素纳入了投资回报率的考量当中,因此投资者往往更加关心所投项目或企业在环保方面所做的努力和成效,以规避因环境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最后,环境污染问题成因各异,形式多样,企业往往会想尽各种办法规避监管,逃避惩罚。政府的监管往往因为工作量大、覆盖面广而顾及不全,社会的监督又往往因为缺乏惩治手段而望洋兴叹。但由于金融手段多种多样,并且直接切中污染企业的融资命脉,因此,如果政府、社会和金融机构三者能够联起手来,就可以对污染企业起到综合治理之功效。
此外,环境污染问题之所以防治乏力,归根到底是由于民间企业或政府部门缺乏必要的正面激励和足够的惩戒压力。而金融机构一旦介入到环境污染的防治问题,就有可能形成较强的激励机制和惩罚机制。
以银行为例,当银行给某企业提供贷款时,必须对该企业的环保措施进行严格审查,因为贷款之后一旦发现该企业有污染环境的行为,该银行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银行方面说自己审贷不严,就等于说银行自己的审贷能力有问题,等于砸自己的牌子,不仅会遭到银行存款人的疏远,而且还会遇到(上市)银行股票持有人的“用脚投票”。
以保险为例,当投保人投保之后,保险公司为了减少理赔费用,就必须格外关心环境和气候的变化,关注企业的环保措施,监督企业的排污行为,以尽量减少因气候、环境变化或企业排污行为对投保人带来的损失,从而间接维护保险公司自身的利益。
以证券为例,当投资人购买了某家企业的股票或债券,一旦该企业发生了环境污染事件,就有可能发生来自受害人的司法索赔或来自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因而影响到该企业的经济效益,从而导致该企业发行的股票价格下跌、债券收益率降低,进而影响到投资人的收益。因此,投资人在进行证券类投资时,就会格外关注所投企业或项目的环保措施和企业员工尤其是负责人的环保意识。
总之,金融对于环境问题的介入导致“绿色金融”的产生,一方面会极大地促进和鼓励节能环保产业的兴起和发展;另一方面又会对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产生极大的制约效应和经济惩罚,从而带动起新一轮的“绿色革命”。
“绿色金融”产品的创新与建议
结合国外实践经验,综合专家学者意见,对于在中国发展“绿色金融”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创建环保政策性银行
联邦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生态银行”的国家。1991年波兰也成立了环保银行,重点支持促进环保的投资项目。中国作为以节能减排、转变发展方式为当前首要任务,以建立“两型社会”为奋斗目标的“环境大国”,完全有必要尽快组建一家以防止环境污染为主要任务的政策性“绿色银行”。
(2)成立专门的环保基金
国家应通过设立环境税或财政收入划拨或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贷款的方式,成立一个国家级的“环保专项基金”,专门用于环境保护事业以及对环境污染重大事件的受害人进行赔偿。各级地方政府也应同样设立类似的绿色专项基金。
(3)建立“绿色信贷体系”
近年来,发达国家的一些银行已经将环境因素纳入其贷款、投资和风险评估程序之中,环境报告已经从会计报表的可有可无的边缘内容变为必不可少的主流内容,绿色会计报表得到推广应用。不仅环保产品生产企业、节能减排服务公司可以从银行得到优惠贷款,而且拥有良好环保记录的普通企业也可以从银行得到优惠贷款。对于那些造成环境污染而又因种种原因暂时无法关闭的企业,在贷款时征收惩罚性高利率或贷款后提前收回贷款。
2007年以来,国家环保总局和银监会已经推出“绿色信贷”计划,对环境违法企业实行限制贷款。但进一步落实尚需尽快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环境风险评估标准和“绿色信贷”指导目录,并建立长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4)推出“绿色保险”产品
最近,国家环保总局和保监会携手推出“绿色保险”,即由保险公司对投保企业所发生的污染突发事故受害者进行赔偿,一方面可以减轻政府与企业的赔付压力,另一方面可以发挥市场机制对企业排污行为的监督。但是,在推行“绿色保险”产品的时候,要特别注意防范企业在投保之后所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因此在制度设计上要做到精细化、科学化。
(5)发行“绿色证券”产品
目前,国家环保总局正在与证监会等部门联手做出规定,上市融资和上市后再融资等环节,审核其环保事项,环保不过关的不能上市或再融资。
除此之外,有关部门还可以考虑鼓励企业发行“绿色企业债券”或“绿色金融债券”,对于节能减排企业、环保项目和生态工程在发行债券方面提供“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
(6)发行“绿色基金”(“生态基金”)产品
狭义的“绿色基金”、生态基金、可持续基金等指的是由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专门投资于能够促进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共同基金。国外实践证明这类基金的投资效率并不一定比一般投资基金的投资效率低。随着节能减排的推进和循环经济的发展,由于这类基金的投资目标更加合理,并且能够规避环境风险,因此从长期来看总的投资收益反而有可能高于一般投资基金。
(7)进行巨灾风险证券化试验
所谓“巨灾风险”通常是指有可能造成巨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风险,包括天灾带来的自然巨灾风险,也包括环境污染等人祸导致的人为巨灾风险。因巨灾风险会给保险公司带来毁灭性的巨大损失,因此保险公司往往不大愿意开辟此类险种,不愿承担此类过大的风险。而巨灾风险证券化有利于将巨灾保险风险向资本市场转移,以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最近中国南方发生的冰雪灾害更加凸显了在中国进行巨灾风险证券化试验的紧迫性。
(8)试验“绿色金融衍生产品”
早日进行有关天气衍生品和排放减少信用(emissions reduction credits)等金融衍生品的试验。
由于天气变化的不确定性给天气敏感行业(如石油能源产业)的影响十分巨大,因此,利用天气衍生品对天气风险进行管理的商品生产者和交易者越来越多。自1997年创设以来,国外的天气衍生品市场得到快速发展,交易量显著增长,交易品种日益多样化,成为金融衍生品市场中最具活力的市场之一。
“排放减少信用”则是指,在政府管制的条件下,排污企业通过治理污染,其实际排污量低于管制所允许的排污量,该排污企业可以向主管机构申请“排放减少信用”,并给予排污权以金融衍生工具的地位,允许其以有价证券的形式在银行储存,并且储存的信用可以用于出售转移到其他工厂。
中国目前在节能减排方面虽然规定并分解了一定的指标,但由于缺乏交易机制和金融衍生品市场而使得这些制度安排显得过于僵硬,缺乏弹性。因此,尽早进行有关天气衍生品和排放减少信用等金融衍生品的试验,有助于促进这些制度安排的落实。
(9)建立金融机构环境信用评级
将金融机构在环保方面的表现纳入金融机构信用评级的考核因素之中,对于表现良好的金融机构给予较高的信用评级,而对于表现较差的金融机构则调低其信用等级,以便从融资环节对金融机构施加外部压力。
(10)设立“绿色金融NGO”
由金融机构共同出资组建“绿色金融”非政府组织,以监督金融机构环保意识、环保措施和环保行为。一方面,监督金融机构自身的环保状况和节能减排效果;另一方面,监督金融机构对环境污染企业的融资状况以及对环保产业的支持力度。
魏加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室主任、吴敬琏助手;中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部巡视员(正局级)。